一、办理对象
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合同主体各方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合同主体各方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合同主体各方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合同主体各方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合同主体各方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合同主体各方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合同主体各方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合同主体各方 。
二、办理条件
2013 年 5月 1日起 , 项目业主发包后应当向建设行政管部门进工程合同备案,并按规定依法办理申领施工许可证等后续手。其他单位已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、专业承包合同、监理合同、劳务分包合同可以办备案 。
2014 年 2月 1日起 ,已办理竣工结算的施工总承包工程、专业承包工程、工程监理和劳务分包工程,应办理合同结算备案。以上合同自签订之日起、结算合同办理完毕之日起 办理完毕之日起 30 日内,须备案。
三、所需材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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